第一節(jié) 總則
一、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,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(guī)、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(guī)定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商會執(zhí)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(guī),在規(guī)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,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。
三、商會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。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(雇)用合同。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,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。
四、商會秘書處,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、員工的培訓、獎懲、勞動工資、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,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、聘用、商調、解聘、辭職、辭退、除名、開除等各項手續(xù)。
第二節(jié) 一編制及定編
五、商會各職能部門用人實行定員、定崗。
六、商會職能及部門的設置、編制、調整或撤銷,由理事長提出方案,報理事會批準后實施。
七、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,供理事長參考。
第三節(jié) 員工的聘(雇)用
八、商會對聘(雇)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,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,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,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,真正做到按需錄用,擇才錄用,任人唯賢。
九、商會聘用的員工,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。
十、商會聘用的員工,由商會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。
十一、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:
1.秘書長,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議通過聘任;
2.副理事長、副秘書長、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;
3.部門主任由理事長聘任;
4.其他員工,經理事長批準后,由人事部聘任。
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員工的解聘及續(xù)聘。
十二、商會確需增加員工的,報理事長批準后,由人事部進行招聘。
十三、新聘(雇)員工,經人事部審查考核,符合聘雇條件者,先簽試用合同,經培訓試用合格后簽正式合同。
十四、新員工正式上崗前,必須先接受培訓。
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(guī)章制度,了解公司情況,學習崗位業(yè)務知識等。培訓由人事部負責。
員工試用期間,由勞動人事部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。試作期間的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。
十五、員工試用期滿三個月后,經人事部審核后,報理事長審批。批準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(雇)用合同;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。
十六、商會志愿者報人事部備案。
第四節(jié) 工資、待遇
十七、商會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、待遇。
十八、商會執(zhí)行理事會批準實行的工資系統(tǒng)。
十九、商會按照“按勞取酬、多勞多得”的分配原則,根據員職工的崗位、職責、能力、貢獻、表現、工作年限、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。
二十、員工的工資,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(guī)定確定,由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(fā)放。
二十一、商會鼓勵員工積極向上,多做貢獻。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,經部門審核,經理事長批準后予提級及獎勵。
二十二、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為員工辦理退休、待業(yè)等保險。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。
二十三、商會執(zhí)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(guī),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。
第五節(jié) 假期及待遇
二十四、員工按國家法定節(jié)假日休假。二十五、員工按國家規(guī)定享有探親待遇。具體如下:
1.員工在公司工作滿3年后,開始享有年假待遇;
2.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(tǒng)籌安排,經人事部核準;未經核準的按曠工處理。
二十六、婚假:法定婚假3天,晚婚(男25周歲、女23周歲)假7天,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,假期內工資照發(fā)。
二十七、員工的直系親屬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時,喪假3天;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。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(fā)。
二十八、員工按國家規(guī)定享有年休假的,由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(tǒng)籌安排員工休假。
第六節(jié) 辭職、辭退、開除
二十九、商會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。員工有辭職的自由。但均須按本制度規(guī)定履行手續(xù)。
三十、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,到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(xù)。辭退試用期人員,經批準后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(xù)。
三十一、員工與商會簽訂聘(雇)用合同后,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。員工不得隨便辭職,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。
三十二、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,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,經領導批準后,由人事部經予辦理辭職手續(xù)。
三十三、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,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(xù);給公司造成損失的,應負賠償責任。
三十四、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,遵守各項規(guī)章制度,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,公司有權予以解聘、辭退。
三十五、商會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(tài)度。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。確需辭退的,經人事部核實,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準后,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(xù)。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準的,不得辭退。
三十六、辭退員工,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。
三十七、聘(雇)用期滿,合同即告終止。員工或公司不續(xù)簽聘(雇)用合同的,到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(xù)。商會不與之續(xù)簽聘(雇)用合同的員工按國家有關規(guī)定終止合同。
三十八、員工嚴重違反規(guī)章制度、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,商會有權予以開除。
三十九、員工辭職、被辭退、被開除或終止聘(雇)用,在離開商會以前,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、文件及業(yè)務資料,并移交業(yè)務渠道。否則,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(xù),給商會造成損失的,應負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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